
PRIVACY
隐私政策
关于通过网站预约时所收集个人信息的处理说明。
Gangnam Pieobom Clinic(以下简称“本院”)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,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及时、顺畅地处理相关投诉,制定并公开如下隐私政策。本政策适用于网站(gn.pieobom.com)的在线预约受理。到院后就诊过程中形成的病历等,依据《医疗法》等相关法律另行处理。
施行日期:2026年11月1日
第1条 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法
| 类别 | 收集项目 | 收集方法 |
|---|---|---|
| 在线预约(必填) | 姓名、联系方式(手机号码)、预约希望日期与时间、所选疗程及预估金额、同意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的事实及时间 | 网站预约表单 |
| 在线预约(外语页面必填) | 电子邮箱 | 网站预约表单 |
| 在线预约(选填) | 备注 | 网站预约表单 |
| 自动收集 | 将访问IP转换为不可还原的值(哈希)、受理时间 | 提交预约时自动生成 |
访问IP仅用于防止违规或重复提交,不保存IP原文。网站不设会员注册,因此不收集ID和密码,也不收集居民登记号码。备注中无需详细填写疾病、用药、过敏等健康信息。必要内容将在您到院后与医疗人员咨询时确认。
第2条 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
- 受理在线预约,告知预约确认、变更、取消等与预约相关的联系
- 通过邮件向本院负责人通知收到新预约
- 针对所选疗程及预估金额做好咨询准备
- 防止违规、重复提交,保障服务稳定
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;若要用于广告、营销目的,将另行征得同意。
第3条 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期限
| 类别 | 保存期限 | 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在线预约信息 | 自预约日起30日后立即销毁 | 用户同意、收集目的已达成 |
| 病历等(到院后形成的记录) | 法律规定的期限,如10年 | 《医疗法》及其施行规则 |
依法需要保存时,将在相应期限内单独保管。新预约通知邮件在负责人确认后立即删除,自预约日起保存不超过30日。
第4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
- 销毁程序: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的个人信息将立即销毁。超过保存期限的在线预约信息由系统自动删除。
- 销毁方法:电子文件以无法恢复的方式删除,打印材料予以粉碎或焚烧。
第5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
本院仅在第2条所述目的范围内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,未经用户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。但法律有规定,或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要求时除外。
第6条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
| 受托方 | 委托事项 | 保存及使用期限 |
|---|---|---|
| Vercel Inc. | 网站运营及预约信息存储服务器的提供 | 第3条规定的保存期限或委托合同终止时为止 |
| Resend, Inc. | 发送新预约通知邮件 | 邮件发送处理后,至委托合同终止为止 |
| Google LLC | 提供本院业务邮箱(Gmail)收件箱 | 第3条规定的保存期限或委托合同终止时为止 |
委托时,本院将约定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所需的事项;受托方变更时,将在本政策中公开。
第7条 个人信息的境外转移
| 项目 | 内容 |
|---|---|
| 接收方 | Vercel Inc.、Resend, Inc.、Google LLC(均位于美国) |
| 转移至的国家 | 上述公司服务器所在国(美国等) |
| 转移项目 | 第1条所收集的在线预约信息(通知邮件包含预约号、姓名、联系方式、希望日期时间、疗程和备注;通过外语页面预约时还包含客户邮箱) |
| 转移时间及方式 | 在用户提交预约时,通过网络加密传输 |
| 转移目的 | 网站运营、预约信息的存储与管理,以及新预约通知邮件的发送与接收 |
| 保存及使用期限 | 与第3条相同(自预约日起30日) |
如不希望个人信息被转移至境外,可不使用在线预约,改为致电(02-1644-8343)预约。
第8条 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行使方法
- 用户可随时要求查阅、更正、删除或停止处理本人的个人信息,也可撤回同意。
- 请通过电话(02-1644-8343)或邮件(pieobomclinic@gmail.com)提出请求,本院在核实身份后将立即处理。通过代理人提出请求时,可能需要提供委托书等能够确认代理权限的材料。
- 未满14周岁儿童的在线预约需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,法定代理人可要求查阅、更正、删除或停止处理该儿童的个人信息。
- 用户有权拒绝同意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;如不同意,在线预约将受到限制,但仍可通过电话预约。
第9条 撤回同意的方法
提交预约后,用户仍可通过电话或邮件撤回同意并要求删除个人信息。撤回后,相应预约可能被取消。
第10条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(Cookie等)的设置、运行及拒绝
为显示购物车中的疗程,网站使用用户设备的浏览器存储(localStorage)。该信息仅保存在用户的设备上,不会传送至本院服务器。您可在浏览器设置中删除或阻止存储与Cookie,但购物车可能无法保留。
第11条 在线用户行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
本院目前不收集用于个性化广告等目的的在线行为信息。如需收集,将事先在本政策中公开收集项目、使用目的及拒绝方法。
第12条 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
- 管理措施:将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限制在最低限度。
- 技术措施:预约信息保存在访问受限的非公开存储中,管理界面仅限经认证的负责人访问。传输环节采用加密(HTTPS)。
- 销毁:超过保存期限的预约信息将自动删除。
第13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本院统筹个人信息处理事务,并为处理用户投诉和救济损害,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。
|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| Hyoseung Jang(代表院长) |
|---|---|
| 负责部门 | 预约·咨询负责人 |
| 联系方式 | 电话 02-1644-8343 · 邮箱 pieobomclinic@gmail.com |
用户在使用网站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、投诉处理及损害救济请求,均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提出,本院将立即答复并处理。
第14条 权益侵害的救济方法
有关个人信息侵害的咨询和举报,可联系以下机构。
-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1833-6972 (www.kopico.go.kr)
-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118 (privacy.kisa.or.kr)
- 最高检察厅 1301 (www.spo.go.kr)
- 警察厅网络搜查局 182 (ecrm.police.go.kr)
第15条 隐私政策的变更
本政策自2026年11月1日起适用。内容有增加、删除或修改时,将自变更事项施行日前7日起在网站上公告。对用户权利有重大变更时,将在施行前30日公告。
| 公告日·施行日 | 2026年11月1日 |
|---|---|
| 版本 | 1.0(制定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