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尔江南站皮肤科Gangnam Pieobom Clinic

PRIVACY

隐私政策

关于通过网站预约时所收集个人信息的处理说明。

Gangnam Pieobom Clinic(以下简称“本院”)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,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及时、顺畅地处理相关投诉,制定并公开如下隐私政策。本政策适用于网站(gn.pieobom.com)的在线预约受理。到院后就诊过程中形成的病历等,依据《医疗法》等相关法律另行处理。

施行日期:2026年11月1日

第1条 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法

类别收集项目收集方法
在线预约(必填)姓名、联系方式(手机号码)、预约希望日期与时间、所选疗程及预估金额、同意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的事实及时间网站预约表单
在线预约(外语页面必填)电子邮箱网站预约表单
在线预约(选填)备注网站预约表单
自动收集将访问IP转换为不可还原的值(哈希)、受理时间提交预约时自动生成

访问IP仅用于防止违规或重复提交,不保存IP原文。网站不设会员注册,因此不收集ID和密码,也不收集居民登记号码。备注中无需详细填写疾病、用药、过敏等健康信息。必要内容将在您到院后与医疗人员咨询时确认。

第2条 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

  • 受理在线预约,告知预约确认、变更、取消等与预约相关的联系
  • 通过邮件向本院负责人通知收到新预约
  • 针对所选疗程及预估金额做好咨询准备
  • 防止违规、重复提交,保障服务稳定

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;若要用于广告、营销目的,将另行征得同意。

第3条 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期限

类别保存期限依据
在线预约信息自预约日起30日后立即销毁用户同意、收集目的已达成
病历等(到院后形成的记录)法律规定的期限,如10年《医疗法》及其施行规则

依法需要保存时,将在相应期限内单独保管。新预约通知邮件在负责人确认后立即删除,自预约日起保存不超过30日。

第4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

  • 销毁程序: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的个人信息将立即销毁。超过保存期限的在线预约信息由系统自动删除。
  • 销毁方法:电子文件以无法恢复的方式删除,打印材料予以粉碎或焚烧。

第5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

本院仅在第2条所述目的范围内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,未经用户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。但法律有规定,或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要求时除外。

第6条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

受托方委托事项保存及使用期限
Vercel Inc.网站运营及预约信息存储服务器的提供第3条规定的保存期限或委托合同终止时为止
Resend, Inc.发送新预约通知邮件邮件发送处理后,至委托合同终止为止
Google LLC提供本院业务邮箱(Gmail)收件箱第3条规定的保存期限或委托合同终止时为止

委托时,本院将约定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所需的事项;受托方变更时,将在本政策中公开。

第7条 个人信息的境外转移

项目内容
接收方Vercel Inc.、Resend, Inc.、Google LLC(均位于美国)
转移至的国家上述公司服务器所在国(美国等)
转移项目第1条所收集的在线预约信息(通知邮件包含预约号、姓名、联系方式、希望日期时间、疗程和备注;通过外语页面预约时还包含客户邮箱)
转移时间及方式在用户提交预约时,通过网络加密传输
转移目的网站运营、预约信息的存储与管理,以及新预约通知邮件的发送与接收
保存及使用期限与第3条相同(自预约日起30日)

如不希望个人信息被转移至境外,可不使用在线预约,改为致电(02-1644-8343)预约。

第8条 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行使方法

  • 用户可随时要求查阅、更正、删除或停止处理本人的个人信息,也可撤回同意。
  • 请通过电话(02-1644-8343)或邮件(pieobomclinic@gmail.com)提出请求,本院在核实身份后将立即处理。通过代理人提出请求时,可能需要提供委托书等能够确认代理权限的材料。
  • 未满14周岁儿童的在线预约需获得法定代理人同意,法定代理人可要求查阅、更正、删除或停止处理该儿童的个人信息。
  • 用户有权拒绝同意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;如不同意,在线预约将受到限制,但仍可通过电话预约。

第9条 撤回同意的方法

提交预约后,用户仍可通过电话或邮件撤回同意并要求删除个人信息。撤回后,相应预约可能被取消。

第10条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(Cookie等)的设置、运行及拒绝

为显示购物车中的疗程,网站使用用户设备的浏览器存储(localStorage)。该信息仅保存在用户的设备上,不会传送至本院服务器。您可在浏览器设置中删除或阻止存储与Cookie,但购物车可能无法保留。

第11条 在线用户行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

本院目前不收集用于个性化广告等目的的在线行为信息。如需收集,将事先在本政策中公开收集项目、使用目的及拒绝方法。

第12条 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

  • 管理措施:将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限制在最低限度。
  • 技术措施:预约信息保存在访问受限的非公开存储中,管理界面仅限经认证的负责人访问。传输环节采用加密(HTTPS)。
  • 销毁:超过保存期限的预约信息将自动删除。

第13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
本院统筹个人信息处理事务,并为处理用户投诉和救济损害,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。

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Hyoseung Jang(代表院长)
负责部门预约·咨询负责人
联系方式电话 02-1644-8343 · 邮箱 pieobomclinic@gmail.com

用户在使用网站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、投诉处理及损害救济请求,均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提出,本院将立即答复并处理。

第14条 权益侵害的救济方法

有关个人信息侵害的咨询和举报,可联系以下机构。

  •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1833-6972 (www.kopico.go.kr)
  •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118 (privacy.kisa.or.kr)
  • 最高检察厅 1301 (www.spo.go.kr)
  • 警察厅网络搜查局 182 (ecrm.police.go.kr)

第15条 隐私政策的变更

本政策自2026年11月1日起适用。内容有增加、删除或修改时,将自变更事项施行日前7日起在网站上公告。对用户权利有重大变更时,将在施行前30日公告。

公告日·施行日2026年11月1日
版本1.0(制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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