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PRIVACY
隱私權政策
關於透過網站預約時所收集個人資料的處理說明。
Gangnam Pieobom Clinic(以下簡稱“本院”)依據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等相關法律,為保護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並及時、順暢地處理相關投訴,制定並公開如下隱私權政策。本政策適用於網站(gn.pieobom.com)的線上預約受理。到院後就診過程中形成的病歷等,依據《醫療法》等相關法律另行處理。
施行日期:2026年11月1日
第1條 收集的個人資料項目及收集方法
| 類別 | 收集項目 | 收集方法 |
|---|---|---|
| 線上預約(必填) | 姓名、聯絡方式(手機號碼)、預約希望日期與時間、所選療程及預估金額、同意個人資料收集與使用的事實及時間 | 網站預約表單 |
| 線上預約(外語頁面必填) | 電子電子郵件 | 網站預約表單 |
| 線上預約(選填) | 備註 | 網站預約表單 |
| 自動收集 | 將訪問IP轉換為不可還原的值(雜湊)、受理時間 | 提交預約時自動生成 |
訪問IP僅用於防止違規或重複提交,不儲存IP原文。網站不設會員註冊,因此不收集ID和密碼,也不收集居民登記號碼。備註中無需詳細填寫疾病、用藥、過敏等健康資訊。必要內容將在您到院後與醫療人員諮詢時確認。
第2條 個人資料的收集及使用目的
- 受理線上預約,告知預約確認、變更、取消等與預約相關的聯絡
- 透過電子郵件向本院負責人通知收到新預約
- 針對所選療程及預估金額做好諮詢準備
- 防止違規、重複提交,保障服務穩定
所收集的個人資料不會用於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;若要用於廣告、營銷目的,將另行徵得同意。
第3條 個人資料的儲存及使用期限
| 類別 | 儲存期限 | 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線上預約資訊 | 自預約日起30日後立即銷燬 | 使用者同意、收集目的已達成 |
| 病歷等(到院後形成的記錄) | 法律規定的期限,如10年 | 《醫療法》及其施行規則 |
依法需要保存時,將在相應期限內單獨保管。新預約通知郵件在負責人確認後立即刪除,自預約日起保存不超過30日。
第4條 個人資料的銷燬程序及方法
- 銷燬程序:儲存期限屆滿或處理目的已達成的個人資料將立即銷燬。超過儲存期限的線上預約資訊由系統自動刪除。
- 銷燬方法:電子檔案以無法恢復的方式刪除,列印材料予以粉碎或焚燒。
第5條 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
本院僅在第2條所述目的範圍內使用使用者的個人資料,未經使用者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。但法律有規定,或偵查機關依法定程序要求時除外。
第6條 個人資料處理委託
| 受託方 | 委託事項 | 儲存及使用期限 |
|---|---|---|
| Vercel Inc. | 網站運營及預約資訊儲存伺服器的提供 | 第3條規定的儲存期限或委託合同終止時為止 |
| Resend, Inc. | 發送新預約通知郵件 | 郵件發送處理後,至委託合約終止為止 |
| Google LLC | 提供本院業務電子郵件(Gmail)收件匣 | 第3條規定的儲存期限或委託合同終止時為止 |
委託時,本院將約定確保個人資料保安管理所需的事項;受託方變更時,將在本政策中公開。
第7條 個人資料的境外轉移
| 項目 | 內容 |
|---|---|
| 接收方 | Vercel Inc.、Resend, Inc.、Google LLC(均位於美國) |
| 轉移至的國家 | 上述公司伺服器所在國(美國等) |
| 轉移項目 | 第1條所收集的線上預約資訊(通知郵件包含預約編號、姓名、聯絡方式、希望日期時間、療程和備註;透過外語頁面預約時還包含客戶電子郵件) |
| 轉移時間及方式 | 在使用者提交預約時,透過網路加密傳輸 |
| 轉移目的 | 網站營運、預約資訊的儲存與管理,以及新預約通知郵件的發送與接收 |
| 儲存及使用期限 | 與第3條相同(自預約日起30日) |
如不希望個人資料被轉移至境外,可不使用線上預約,改為致電(02-1644-8343)預約。
第8條 使用者及法定代理人的權利與行使方法
- 使用者可隨時要求查閱、更正、刪除或停止處理本人的個人資料,也可撤回同意。
- 請透過電話(02-1644-8343)或郵件(pieobomclinic@gmail.com)提出請求,本院在核實身份後將立即處理。透過代理人提出請求時,可能需要提供委託書等能夠確認代理許可權的材料。
- 未滿14週歲兒童的線上預約需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,法定代理人可要求查閱、更正、刪除或停止處理該兒童的個人資料。
- 使用者有權拒絕同意個人資料的收集與使用;如不同意,線上預約將受到限制,但仍可透過電話預約。
第9條 撤回同意的方法
提交預約後,使用者仍可透過電話或郵件撤回同意並要求刪除個人資料。撤回後,相應預約可能被取消。
第10條 個人資料自動收集裝置(Cookie等)的設定、執行及拒絕
為顯示購物車中的療程,網站使用使用者裝置的瀏覽器儲存(localStorage)。該資訊僅儲存在使用者的裝置上,不會傳送至本院伺服器。您可在瀏覽器設定中刪除或阻止儲存與Cookie,但購物車可能無法保留。
第11條 線上使用者行為資訊的收集與使用
本院目前不收集用於個性化廣告等目的的線上行為資訊。如需收集,將事先在本政策中公開收集項目、使用目的及拒絕方法。
第12條 個人資料的安全保障措施
- 管理措施:將處理個人資料的員工限制在最低限度。
- 技術措施:預約資訊儲存在訪問受限的非公開儲存中,管理介面僅限經認證的負責人訪問。傳輸環節採用加密(HTTPS)。
- 銷燬:超過儲存期限的預約資訊將自動刪除。
第13條 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
本院統籌個人資料處理事務,併為處理使用者投訴和救濟損害,指定如下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。
| 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 | Hyoseung Jang(代表院長) |
|---|---|
| 負責部門 | 預約·諮詢負責人 |
| 聯絡方式 | 電話 02-1644-8343 · 電子郵件 pieobomclinic@gmail.com |
使用者在使用網站過程中產生的所有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諮詢、投訴處理及損害救濟請求,均可透過上述聯絡方式提出,本院將立即答覆並處理。
第14條 權益侵害的救濟方法
有關個人資料侵害的諮詢和舉報,可聯絡以下機構。
- 個人資料糾紛調解委員會 1833-6972 (www.kopico.go.kr)
- 個人資料侵害舉報中心 118 (privacy.kisa.or.kr)
- 最高檢察廳 1301 (www.spo.go.kr)
- 警察廳網路搜查局 182 (ecrm.police.go.kr)
第15條 隱私權政策的變更
本政策自2026年11月1日起適用。內容有增加、刪除或修改時,將自變更事項施行日前7日起在網站上公告。對使用者權利有重大變更時,將在施行前30日公告。
| 公告日·施行日 | 2026年11月1日 |
|---|---|
| 版本 | 1.0(制定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