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爾江南站皮膚科Gangnam Pieobom Clinic

PRIVACY

隱私權政策

關於透過網站預約時所收集個人資料的處理說明。

Gangnam Pieobom Clinic(以下簡稱“本院”)依據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等相關法律,為保護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並及時、順暢地處理相關投訴,制定並公開如下隱私權政策。本政策適用於網站(gn.pieobom.com)的線上預約受理。到院後就診過程中形成的病歷等,依據《醫療法》等相關法律另行處理。

施行日期:2026年11月1日

第1條 收集的個人資料項目及收集方法

類別收集項目收集方法
線上預約(必填)姓名、聯絡方式(手機號碼)、預約希望日期與時間、所選療程及預估金額、同意個人資料收集與使用的事實及時間網站預約表單
線上預約(外語頁面必填)電子電子郵件網站預約表單
線上預約(選填)備註網站預約表單
自動收集將訪問IP轉換為不可還原的值(雜湊)、受理時間提交預約時自動生成

訪問IP僅用於防止違規或重複提交,不儲存IP原文。網站不設會員註冊,因此不收集ID和密碼,也不收集居民登記號碼。備註中無需詳細填寫疾病、用藥、過敏等健康資訊。必要內容將在您到院後與醫療人員諮詢時確認。

第2條 個人資料的收集及使用目的

  • 受理線上預約,告知預約確認、變更、取消等與預約相關的聯絡
  • 透過電子郵件向本院負責人通知收到新預約
  • 針對所選療程及預估金額做好諮詢準備
  • 防止違規、重複提交,保障服務穩定

所收集的個人資料不會用於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;若要用於廣告、營銷目的,將另行徵得同意。

第3條 個人資料的儲存及使用期限

類別儲存期限依據
線上預約資訊自預約日起30日後立即銷燬使用者同意、收集目的已達成
病歷等(到院後形成的記錄)法律規定的期限,如10年《醫療法》及其施行規則

依法需要保存時,將在相應期限內單獨保管。新預約通知郵件在負責人確認後立即刪除,自預約日起保存不超過30日。

第4條 個人資料的銷燬程序及方法

  • 銷燬程序:儲存期限屆滿或處理目的已達成的個人資料將立即銷燬。超過儲存期限的線上預約資訊由系統自動刪除。
  • 銷燬方法:電子檔案以無法恢復的方式刪除,列印材料予以粉碎或焚燒。

第5條 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料

本院僅在第2條所述目的範圍內使用使用者的個人資料,未經使用者同意不向第三方提供。但法律有規定,或偵查機關依法定程序要求時除外。

第6條 個人資料處理委託

受託方委託事項儲存及使用期限
Vercel Inc.網站運營及預約資訊儲存伺服器的提供第3條規定的儲存期限或委託合同終止時為止
Resend, Inc.發送新預約通知郵件郵件發送處理後,至委託合約終止為止
Google LLC提供本院業務電子郵件(Gmail)收件匣第3條規定的儲存期限或委託合同終止時為止

委託時,本院將約定確保個人資料保安管理所需的事項;受託方變更時,將在本政策中公開。

第7條 個人資料的境外轉移

項目內容
接收方Vercel Inc.、Resend, Inc.、Google LLC(均位於美國)
轉移至的國家上述公司伺服器所在國(美國等)
轉移項目第1條所收集的線上預約資訊(通知郵件包含預約編號、姓名、聯絡方式、希望日期時間、療程和備註;透過外語頁面預約時還包含客戶電子郵件)
轉移時間及方式在使用者提交預約時,透過網路加密傳輸
轉移目的網站營運、預約資訊的儲存與管理,以及新預約通知郵件的發送與接收
儲存及使用期限與第3條相同(自預約日起30日)

如不希望個人資料被轉移至境外,可不使用線上預約,改為致電(02-1644-8343)預約。

第8條 使用者及法定代理人的權利與行使方法

  • 使用者可隨時要求查閱、更正、刪除或停止處理本人的個人資料,也可撤回同意。
  • 請透過電話(02-1644-8343)或郵件(pieobomclinic@gmail.com)提出請求,本院在核實身份後將立即處理。透過代理人提出請求時,可能需要提供委託書等能夠確認代理許可權的材料。
  • 未滿14週歲兒童的線上預約需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,法定代理人可要求查閱、更正、刪除或停止處理該兒童的個人資料。
  • 使用者有權拒絕同意個人資料的收集與使用;如不同意,線上預約將受到限制,但仍可透過電話預約。

第9條 撤回同意的方法

提交預約後,使用者仍可透過電話或郵件撤回同意並要求刪除個人資料。撤回後,相應預約可能被取消。

第10條 個人資料自動收集裝置(Cookie等)的設定、執行及拒絕

為顯示購物車中的療程,網站使用使用者裝置的瀏覽器儲存(localStorage)。該資訊僅儲存在使用者的裝置上,不會傳送至本院伺服器。您可在瀏覽器設定中刪除或阻止儲存與Cookie,但購物車可能無法保留。

第11條 線上使用者行為資訊的收集與使用

本院目前不收集用於個性化廣告等目的的線上行為資訊。如需收集,將事先在本政策中公開收集項目、使用目的及拒絕方法。

第12條 個人資料的安全保障措施

  • 管理措施:將處理個人資料的員工限制在最低限度。
  • 技術措施:預約資訊儲存在訪問受限的非公開儲存中,管理介面僅限經認證的負責人訪問。傳輸環節採用加密(HTTPS)。
  • 銷燬:超過儲存期限的預約資訊將自動刪除。

第13條 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

本院統籌個人資料處理事務,併為處理使用者投訴和救濟損害,指定如下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。

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Hyoseung Jang(代表院長)
負責部門預約·諮詢負責人
聯絡方式電話 02-1644-8343 · 電子郵件 pieobomclinic@gmail.com

使用者在使用網站過程中產生的所有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諮詢、投訴處理及損害救濟請求,均可透過上述聯絡方式提出,本院將立即答覆並處理。

第14條 權益侵害的救濟方法

有關個人資料侵害的諮詢和舉報,可聯絡以下機構。

  • 個人資料糾紛調解委員會 1833-6972 (www.kopico.go.kr)
  • 個人資料侵害舉報中心 118 (privacy.kisa.or.kr)
  • 最高檢察廳 1301 (www.spo.go.kr)
  • 警察廳網路搜查局 182 (ecrm.police.go.kr)

第15條 隱私權政策的變更

本政策自2026年11月1日起適用。內容有增加、刪除或修改時,將自變更事項施行日前7日起在網站上公告。對使用者權利有重大變更時,將在施行前30日公告。

公告日·施行日2026年11月1日
版本1.0(制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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